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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点击数:

2021616日政协广安市第五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326日政协广安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616日政协广安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广安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下届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执行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广安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广安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是否提前或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前或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全省性的决议和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半个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广安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涉及民生性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工作通报,凝聚共识,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职责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住广安的全国、省政协委员,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机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实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旁听公民可由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公民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举行。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会议发言集中协商讨论,也可分组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对常务委员参加会议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广安市委员会或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例会、常务委员会举办的专题协商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广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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